近日,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慧辰股份(维权),代码:688500 )证券虚假陈述案持续推进,原告代理人之一、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证号:13301200210145176)表示,本案索赔时效尚未届满,受损股民仍可起诉。(厉健律师专栏)
案情回溯,2023年12月22日晚,慧辰股份发布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显示,北京证监局查明,慧辰股份违法的主要事实如下:慧辰股份控股子公司北京信唐普华科技有限公司通过虚构与第三方业务、签订无商业实质的销售合同、提前确认项目收入的方式虚增收入和利润,导致慧辰股份2020年7月13日披露的上市招股说明书,以及上市后披露的2020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其中,2020年年报虚增利润 6,096.16 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60.69%。北京证监局决定:对慧辰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罚款。
根据《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虚假陈述新司法解释,上市公司、中介机构等因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损失。
“此前,我们已代理部分股民向法院提交起诉材料。”厉健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暂定:在2020年7月13日至2023年4月27日期间买入慧辰股份股票,并在2023年4月27日收盘持有股票的亏损股民,可依法索赔。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慧辰股份维权入口)
投资者索赔需提供证券开户信息查询单、股票对账单(2020年7月1日至今)、联系方式等。
(本文由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的立场。厉健律师,系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纠纷调解员,2009年荣获“浙江省优秀青年律师”称号。2003年至今,厉健律师代理投资者告赢100余家上市公司并获赔,成效显著。其中,投资者诉杭萧钢构虚假陈述案入选2012年度“全国法院十大调解案例”,投资者诉祥源文化、赵薇等虚假陈述案入选2019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商事案例,投资者诉辉丰股份虚假陈述案系江苏省首例证券纠纷普通代表人案。)
标签: